2025年第43期(总第185期)
维权无忧,天天在线!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开展“天天3·15 律师在线答疑”公益活动,32名专业律师轮值在线,365天响应消费者诉求,让您的合法权益天天有保障!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王丹艳律师(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)提供专业法律解答!
本期聚焦网友“xov6jqh”留言:我家老人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一个微信群以及电视购物平台,购买了黄芪粉、灵仙舒活、熊胆粉和护心丸等产品,消费金额共计4500元,其中微信群是主要购买渠道。这些产品没有任何资质证书,商家夸大宣传说可以治疗“三高”,但实际上就是普通食品。
专业解答
王丹艳律师(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除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销售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,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,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或使用医疗用语、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要求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视情况处以罚款:广告费用可计算的,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;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,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,或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,甚至可吊销营业执照,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,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。
商家的行为已涉嫌发布违法广告。对此,您可以通过12315平台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,详细填写投诉请求、事实及理由,并附上购买记录、商家发布违法广告视频或照片等证据。必要时您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,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编辑:李洁 何思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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